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使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评工作能够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地进行,使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特制定本遴选条例和管理办法。
一、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教师资格证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年龄在56周岁(以选评当年6月30日计算)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3.能正常完成教学科研工作,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4.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明确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内在国家级刊物(省职称评定规定的刊物或被EI、SCI、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且为第一作者;或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且为第一作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⑴发明专利1项,申请人为专利发明人前两名;
⑵出版学术专著或编著1部,申请人完成的部分不少于5万字;
⑶获省部级奖1项,申请人为省部级一等奖的前三名;省部级二等奖的前两名;省部级三等奖的第一名。
5.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前两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正在主持重要价值的横向科研项目(其中,项目单项经费:工科不少于20万,理科、管理学科不少于10万,外语、法律、艺术、体育学科不少于5万)。
6.能为研究生讲授反映本学科当前较高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
二、申报、遴选程序
1.以学院为单位,符合条件者自愿申请。
2.申请教师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并进行认真、如实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用A4纸打印。
3.科技处审核相关项目、论文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签字盖章后交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聘请专家根据本条例对申报的教师进行初选,初选通过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5.遴选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将列入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并上网公布基本信息,供招生中进行师生互选。
三、管理办法
1.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应在本学科申报。
2.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一年一次,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
3.硕士研究生导师当年6月30日前年满57周岁,将不再列入当年招生目录。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校研〔2013〕6号)同时废止。